近日,北京通州區的吳先生稱,自己居住多年的小區,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聘請的前期物業公司,其服務較差。吳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以物業公司服務不好為由拒絕交物業費?
解答:
針對吳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市京師(通州)律師事務所劉爽律師解釋,如果前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前期物業與吳先生之間就有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由于物業服務是一個較為復雜綜合的行業,所針對的是整個小區的業主,不能因為某位業主一人提出異議就不履行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是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則對業主的理由不予支持。”所以,一般情況下,業主應當支付相應物業管理費。
劉爽指出,如果業主對現有的物業服務公司不滿意,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其督促物業進行整改,或者直接向當地政府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趙琳